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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内容不尽不实,选择性披露,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
香港, 2013年7月9日 - (亚太商讯) - 南华集团有限公司(「南华集团」;股份代号:265)公开严正响应中国擎天软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擎天软件科技」;股份代号:1297)于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发布之公告内容有不尽不实之处。而中国擎天软件科技亦未有清楚响应南华集团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的问题。南华集团恳请监管机构及投资者注意下列响应,免被混淆视听。
南华集团认为中国擎天软件科技未有清楚回答我们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提出的疑问,特别是以下数点:
1) 于中国擎天软件科技招股章程第196页「业务-法律诉讼」一节第(ii)段中列明:「由于南华(合资公司)的管理层(由晋皓委任)未能有效管理南华,南华的经营自其注册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业务难以为继。」
南华集团回应:南京南华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南华擎天」)于注册成立时及关键时间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辛颖梅女士、汪晓刚先生、马明先生及张虹先生(均为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擎天科技」)的现有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南华集团的附属公司晋皓公司并无委任高级管理层,因此并不是其未能有效管理南华擎天(即合资企业)。
因此,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在招股章程内所作的声明(如上)并不正确。而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并未就这点加以澄清。事实上,中国擎天软件科技的公告也并无提及。这点非常重要,南华集团相信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必需解答。
2) 中国擎天软件科技于公告第(i)及(ii)点,他们引述其中国法律顾问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认为向南京擎天科技及现有管理层提出的二零一二年诉讼为最后及完全的。
此诉讼余下部分将展开新的聆讯,并订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举行。南华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由于二零一二年诉讼的法律程序仍未完结,因此招股章程内的披露并不完全。
南华集团不明白为何中国擎天软件科技未有被要求提及上述两点,或许他们因时间紧迫而未能响应,然而,不完全的披露有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擎天软件科技选择性回应之余更未有提供事实之全部,其回应的各点内容更不尽不实;
(i) 刘飙先生已于二零一零年七月辞任南京擎天科技的行政主任(见招股章程第118页),故并非本集团现有管理层成员。因此,招股章程第198页有关二零一二年诉讼的披露「该项针对南京擎天科技及其现有管理层的诉讼于二零一三年一月由相关法庭驳回」乃属真实准确。
南华集团回应:是项有关二零一二年诉讼的披露并非事实之全部。刘飙先生乃南京擎天科技的创业股东,至今仍是股东之一。二零一二年诉讼针对南京擎天科技、辛颖梅女士、汪晓刚先生、张虹先生及刘飙先生,与刘先生有关的诉讼仍未处理,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岂能将同一案件分拆看待?
(ii) 据本公司有关晋皓及南华的争端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律师事务所所确认,针对南京擎天科技及其现有管理层的二零一二年诉讼已于二零一三年一月由相关法庭驳回,而针对南京擎天科技及其现有管理层的二零一二年诉讼乃属彻底及完全。
南华集团回应:有关南华擎天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南华擎天截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仍未取得上述法院发出的正式及/或书面决定,因此上诉并未落实及完成。另外,而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仍会进行有关二零一二年诉讼的新聆讯,显示中国擎天软件科技之说法有误导之嫌。
同时,南华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由于二零一二年诉讼的法律程序仍未完结,因此招股章程内的披露并不完全。
(iii) 据方达律师事务所所确认,针对刘飙先生的二零一二年诉讼的未来后果将不会影响针对南京擎天科技及其现有管理层的二零一二年诉讼状况或导致其重开。
南华集团回应:刘飙先生曾在南华擎天及南京擎天科技任高级管理层,亦一直是南京擎天科技股东,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证据极为重要,可能对二零一二年诉讼及其他相关诉讼具有极大影响。南华集团会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刘先生输掉诉讼,亦会于申诉中对其他被告造成影响。南华集团会坚定不移地向南京擎天科技提出诉讼。
(iv) 据方达律师事务所所确认,(i)二零零六年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庭并无作出裁定,要求南京擎天科技须向南华退回任何知识产权;(ii)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由二零零六年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庭就指称违反不竞争责任作出的判决在程序上有误(原因为该仲裁庭对南华与南京擎天科技之间的争端没有管辖权(见招股程序第197页)),故该法院的判定属最终。
南华集团回应:中国擎天软件科技的响应有偷天换日之嫌。南华集团所指的并非二零零六年或二零零八年的裁决,而二零零六年的仲裁裁决亦清楚指明南华擎天要另寻渠道确权。因此,南华擎天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基于表证充分,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颁发受理南华擎天控诉南京擎天科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件仍未开审,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却辩称判定属最终,明显混淆视听。
(v) 董事认为,有关该等法律诉讼的一切重大资料(包括辛女士、汪晓刚先生及张虹先生各自为该等法律诉讼所针对的对象)已在招股章程中作出全面披露。
南华集团回应:第一至四点显示中国擎天软件科技选择性披露,内容不尽不实。
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在招股书的披露有不尽不实之处。根据南华集团内地法律顾问的意见,现正进行的确权案的审判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中国擎天软件科技,绝非如其招股书中所述的不会对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南华集团深信真理会越辨越明,会继续追求公义,悍卫集团利益。
南华集团有限公司 谨启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
话题 Press release summary
来源 South China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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